一直想換改善性住房的王小姐,相中了一套一百多平的二手房,并和賣家江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交付了定金,雙方約定了房屋交付首付和過戶的時間。 誰料合同簽訂后沒幾天,江先生聽到一個傳言:某知名中學將入駐其房子所在小區附近,他們小區的房子將成為學區房。 消息一出,該小區均價漲了一萬元左右! 簽合同后沒幾天,小區房價突漲一萬一平!房東不想賣,買家告上法庭 江先生心生悔意——這才幾天功夫,房屋總價漲了近一百萬元!這對普通家庭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數字。 他立刻將雙倍定金打還到王小姐賬戶中,并告訴王小姐:這房子我不賣了。 王小姐自然不愿意。 她一紙訴狀將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江先生繼續履行合同。 一個堅決要買,一個堅決不賣,案件調解不成,只能安排開庭。 法官告知江先生,雙方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定理由,不能隨意解除。王小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也有事實依據。 江先生有些猶豫。 過了幾天,江先生又打電話跟法官說:當初王小姐和他協商時說過,愿意加十萬元購買這套房,自己愿意在繼續賣房的基礎上和王小姐就房價問題進行調解。 開庭前幾天,官宣來了——某知名中學入駐的事兒子虛烏有。 房價應聲而落。 開庭那天,王小姐和江先生沒有在庭審中唇槍舌劍,而是在開庭前就握手言和,雙方按照原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官說法 1.只要退還雙倍定金就一定能解除合同嗎? 并非如此! 除了雙方一致同意約定解除之外,法定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第二、三、四項,指的是違約方不履行債務,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違約方自己無權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 2.如果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是只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雙倍定金或者違約金就可以嗎? 并非如此。 違約金的法律目的,是彌補守約一方的損失。如果該損失和違約金相比過高或者過低,可以請求法院調整。 本案中,如果房價暴漲導致王小姐預期利益產生較大損失,即使解除合同,王小姐也可以要求江先生賠償漲價后房屋和購買價格的差價損失。江先生最終還是無法因自己的違約行為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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